【原文】同胞兄弟,不入寢室。嫂叔相見,笑不露齒。男女五歲不同臥,十歲不同食。不互穿小衣。出嫁姊妹,不至其臥房。從堂姊妹嫂叔,不私見。服外姊妹不相見。抱幼妹侄女,不裸形,不嗚口。女子無故不見姑夫。妻之姊妹不相見。婿至外家,不進內室。妾之兄弟,不見主母。養媳雖幼,勿使共食。非至戚,內外不通問。非大禮,內外不通問。(十五條◎初同姓,次異姓,末同異姓。)
【譯白】同胞兄弟,不互相進入對方臥室。嫂子和小叔子相見時,笑不露齒。男孩、女孩五歲后不在一處睡覺,十歲后不在一起吃飯,不互穿貼身內衣褲。已出嫁之姊妹,兄弟不入其臥室。堂姊妹嫂子與小叔不私自相見。不與五服之外之姊妹私自見面。抱年幼之妹妹或侄女時,不赤身裸體,不親嘴。女子無故不見丈夫之姐夫、妹夫。丈夫無故不見妻子之姊妹。女婿到岳家,不入內室。妾之兄弟不見正妻。童養媳雖年幼,不與丈夫在一起吃飯。若非至近親戚,內人不向來客問候。若非婚喪大禮,內人也不向來客問候。
摘自《安士全書》欲海回狂:遠嫌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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